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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作者:地空学工 时间:2018-09-03 点击量: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考核违纪,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构成作弊的;

(二)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核结束时间到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五)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六)在考场或其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实施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和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

(二)实施多个一般考核违纪行为的;

(三)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考核用纸上标记信息的;

(六)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妨害其他学生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

(四)其他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第十条 学生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课程考核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在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核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如手机、PAD等;

(三)在桌面、抽屉、墙面、身体、文具盒、文具袋等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考核相关内容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向他人传递、或接收他人的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故意损毁考核用纸或考核设施、设备、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或考核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核用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发送、接收或上网搜索试题内容、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2次及以上考核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参加考核或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五)偷盗试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的;

(六)向他人出售考核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七)故意损毁考核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八)故意销毁或损毁作弊证据的;

(九)有其他严重考核作弊或扰乱考核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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