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场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考核时间至少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以便核查,与课程考核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核开始后,迟到超过15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学生在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和结束前5分钟内不得交卷。
第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考核允许携带的资料、用具以外,学生不得将手机、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具有存储与记忆功能的设备、纸张等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必须在考核开始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桌面、墙面、身体、文具盒、文具袋、修正带等处,以及允许使用的其他工具上书写与课程考核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考前应检查桌面、抽屉和附近墙面、地面等处是否书写有与课程考核相关的内容或有与考核无关的其他物品,若发现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及时予以清理。
第十二条 考核进行中,学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流、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等。非听力考试时间,学生不得佩戴耳机。
第十三条 学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试卷。学生正式答题前,须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将姓名、学号、班级填写在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学生如遇问题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来解决。
第十五条 考核开始后,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答题。学生如有特殊需要须暂时离开考场时(如去洗手间),须经监考人员同意,且有监考人员陪同。学生获得允许在离开考场期间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第十六条 考核使用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学生不得将考核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课程考核规定时间内独立答题。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交卷,学生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取考核用纸并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提前交卷的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核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宣布考核结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